慧聪网塑料讯:长期以来,震灾、水灾、旱灾、鼠灾、虫灾等字眼在我国救灾部门的工作语言中频频出现,但“热灾”却鲜有人提及。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的加剧,在酷热的夏季,化工生产一线员工的健康正经受着严峻的高温“烤”验。实际上,夏季高温对在生产岗位上的员工来说,已经演变成为一种自然灾害。然而,在现实生产中,我国一直执行的还是48年前颁布的《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》,至今没有作任何修改或补充。
据了解,目前,无论是《劳动合同法》,还是《职业病防治法》等法律、法规,论及有关防暑降温的问题,基本没有详尽的规定。而目前一直执行着的防暑降温规定,还是1960年7月1日颁布的由卫生部、原劳动部、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的《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》,距今已经整整48年。而48年来,无论是国情还是民情,无论是生产工具还是劳动环境,都发生了本质的变化,可是这个《暂行条例》却一直还在“暂行”着,没有作任何的修改或补充。
在《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》中,高温作业所包括的范围也仅指冶金工业的炼焦、炼铁、轧钢等车间;机械制造工业的铸造、锻造、热处理等车间;搪瓷、玻璃、砖瓦等工业的窑炉车间;火力发电厂和锅炉房等非露天作业高温防护措施。
显而易见,这样的《暂行条例》早已落伍,失去了适用的基础和条件,这样的《暂行条例》不仅不能适用于现代的室外作业劳动保障,也与当前日益多样化的行业发展和越来越复杂的劳动关系不相适应,根本无法保障在高温作业下劳动者的身心健康。虽然,一些省市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,但多少度为高温,什么情况下要发放降温用品,各地却标准不一,缺乏一个全国性的统一标准。尽管去年6月8日,卫生部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了有关防暑降温措施的《通知》,但也仅仅是《通知》,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、法规支持,自然也没有详尽的立法规程。一个缺乏立法规程的《通知》,既缺乏相应的执法和监管部门,也没有与高温劳动保护法律、法规相对应的责、权、利相配套,谁来监管落实呢?对用人单位有多大约束力呢?
石油和化工行业是高风险行业,劳动强度大,高温天气对该行业影响尤其大。有相当一部分化工企业属劳动密集型企业,生产规模小、劳动环境差。盛夏的天气本来就很热,厂房内还有加热器散发的热风,有时温度高达40℃以上,酷热难耐。为此,有不少企业采取措施,千方百计为员工营造一个清凉的生产和休息空间。比如今天盛夏以来,浙江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给高温车间员工创造凉爽的环境,每天为注塑车间运来100多块冰块。同时,注塑车间的员工每月还有140元的高温补贴费,比一般车间员工要多几十元。
但是,也有不少企业的做法欠妥。据调查,有的企业为了减少开支,节省成本,包括对一些安全、降温设施在内的最起码的配备也是能省则省,更说不上职工工作条件的舒适与否。职工到底应该在一个什么样的工作环境工作?国家没有一个标准,谁也说不清,如果采取各种防暑降温措施,则要给企业增加成本,不少企业舍不得花这笔钱。
另外,有不少企业的防暑降温费也大打折扣。如甘肃省一家化工企业将防暑降温费兑换成购物券,让员工到指定商场购买其他物品,结果,绝大多数员工根本就没有“物尽其用”,防暑降温费成了摆设,没有发挥作用。而更有一些企业拿本企业的产品抵“防暑降温费”,还有的企业以效益不好为由取消了防暑降温费,致使不少生产一线员工在生产现场只能喝凉水。